关于进一步做好各项就业创业补贴
申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20〕18号)《大连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42号)等文件下发后,我区各项就业补贴工作成效显著,为更好地落实就业政策,我局对各项政策中需要各街道参与落实的操作流程进行了梳理,请参照流程推进落实,使企业群众的各项补贴“应享尽享”,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一)政策条件:申领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应具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具体为:
1.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以及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与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二)申报材料: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需提供如下材料(办理时证明材料已实现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比对的,可不予提交):
1.各类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材料: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②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③高校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④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数据库;
2.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有电子证可不打印,下同)、《劳动合同书》,以及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经办机构通过内部系统审核的材料,无需申报人提供。
(三)办理流程:1.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街道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2.街道保障所对各类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认定,并报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保障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政策条件:申领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应具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具体为:
1.自2017年9月20日起,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同一企业重复招用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除外)。按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2020年3月10日以后对招用或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下列人员不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范围之内:
1.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股东、企业投资人。
2.失信被执行人。
(二)申报材料: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需提供如下材料(办理时证明材料已实现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比对的,可不予提交):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附件2);
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明细表》;
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
4.企业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必须满足年龄限制);
5.工资支付凭证(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加盖公章);
6.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1.符合条件的企业,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或网上申报;
2.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录入“金保工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系统,在《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报各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各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上传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享受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单通过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按规定发放补贴。
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一)政策条件: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应具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20]18号)的申报条件,具体为: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2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二)申报材料:1.申领企业须提供:①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②被吸纳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③被吸纳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④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数据库。
2.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的用工备案信息以及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经办机构通过内部系统审核的材料,无需申报单位提供。
(三)办理流程:1.申请企业向注册或登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3)。
2.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和缴费情况进行初审认定,并报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疫情期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疫情防控期间)
(一)政策条件:申领疫情期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应具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20]18号)的申报条件,具体为: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我区仅恒力炼化、恒力化工、万福制药三家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在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2月9日)开工的,按期间实际新招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备案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员工数量,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上述企业在其它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备案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每新招用1人按规定给予1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申报材料:1.申领企业须提供:①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②被吸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数据库。
2.被吸纳人员的用工备案信息以及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经办机构通过内部系统审核的材料,无需申报单位提供。
(三)办理流程:1.申请企业向注册或登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4)。
2.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和缴费情况进行初审认定,并报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一)政策条件:申领大连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应具备《大连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领流程》规定的申报条件,具体为:
1.2017年9月20日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人员创办的经营实体;
2.租赁固定创业场地开展经营活动满一年及以上。
(二)申报材料:申报大连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需提供如下材料(办理时证明材料已实现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比对的,可不予提交):1.《大连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5);
2.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租赁场地产权证复印件;
4.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本人高校毕业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1.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查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报区(市)县人社部门;
2.区(市)县人社部门通过金保工程系统及工商等部门数据进行比对复审;
3.区(市)县人社部门将符合条件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等公示7个工作日;
4.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市)县人社部门认定为符合条件补贴对象,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大连市创业带头人认定流程
(一)政策条件:认定大连市创业带头人应具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人社〔2017〕79号)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具体为: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创办经营实体,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类人员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经营实体类型包括: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和除公有制企业外的各类经营实体。
(一)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各类劳动者;
(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按章纳税,热心公益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无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创业者领取《营业执照》,吸纳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3人以上(含3人)。
(四)创业者创办的经营实体要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
(二)申报材料(办理时证明材料已实现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比对的,可不予提交)
1.《创业带头人申请表》(附件6);
2.经营实体营业执照副本;
3.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4.创业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经营实体加盖公章),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书》、《工资表》。
(三)办理流程:1.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其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2.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查验,区(市)县人社部门进行复审并公示;
3市就业服务中心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人社局批准后认定为大连市创业带头人,享受初次创业带动就业社保补贴。
七、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条件:申领大连市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条件,具体为:1.初次创业且被认定为市创业带头人的创业者创办的经营实体。
2.2017年9月10日以后,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文件,对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吸纳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3人以上(含3人),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按其为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创业实体的社保补贴每户每年最多给予10万元。
2020年3月10日以后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文件,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的,按其为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含)以上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含)以上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申报材料:申报大连市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如下材料(办理时证明材料已实现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比对的,可不予提交):
1.《大连市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7);
2.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创业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经营实体加盖公章),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1.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对创业带头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同意后报区(市)县人社部门审核;
2.区(市)县人社部门通过金保工程系统及工商等部门数据进行比对校验,对企业创办、带动就业、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情况进行复审;
3.区(市)县人社部门将符合条件创业带头人及其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情况等公示7个工作日;
4.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市)县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八、大连市创业担保贷款主体资格审核工作
(一)政策条件: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沈银发〔2016〕20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贷款主体范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对象: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行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阶段性增加支持群体: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资格审核,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申报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自愿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主体,填写《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主体资格审核表》(附件8)并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员身份证明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自愿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主体,填写《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主体资格审核表》(附件9)并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认定前全部在岗职工花名册;
(3)小微企业资格承诺书。
(三)办理流程:1.初审。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区(市)县人社部门。
2.复核。区(市)县人社部门受理后,通过金保工程社保缴费和用工备案等系统进行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附件:1.《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3.《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4.《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5.《大连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6.《创业带头人申请表》;
7.《大连市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8.《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主体资格审核表》;
9.《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主体资格审核表》。